【本文来自《这份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的提案,该支持还是反对?》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一人犯罪影响家属”的讨论似乎被某些媒体偷换了概念,他们将“针对性特殊职业的入行门槛”的概念,偷换成了“无罪不罚,就业平等”的概念。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本质上是设立“针对性特殊职业的入行门槛”,与当司机眼部视力要合格、当官政审要过关是一样的道理,它是一种职业的针对性约束条件。
否则,吸毒的艺人出来以后,继续当明星给大众树立榜样,贪官的儿女当会计,杀人犯的儿子当警察,毒贩的后代当缉毒警察,这样老百姓能有安全感、信任感吗?
“特殊职业的针对性约束条件”所影响的,只是针对性职业,并不影响被约束主体去做其他的工作。这就好比“劣迹艺人”被禁止演出,并不代表劣迹艺人就绝了后路,只是不允许他们抛头露面带歪社会风气,但他们依旧可以从事当公众人物以外的其他工作,只是不能当公众人物罢了。
所以,不要再偷换概念,让大家的同情心泛滥给罪犯了。
试想一下,如果犯罪可以不影响后代和家属,那只会让犯罪者在犯罪时更猖狂,犯罪的成本大大降低,因为反正后代和家属不会牵连啊。
如果 “家属犯罪,亲人不能考公” 可以被取消的话,
那我认为以下规定都应该取消:
家属是原/被告,法官应该回避:没有证据证明家属是原/被告,法官一定会枉法。
近亲属都是外籍,本人不可担当领导职位:没有证据证明家属都是外国人就一定不能为人民服务。
家属在自己管理的行业经商需要向组织报告:没有证据证明家属在自己管理的行业经商,公务员一定会枉法。
乡级机关领导任职,必须回避自己的家乡(比如上海人不能当上海市委书记):没有证据表明家乡人的行为会对公务员本身产生影响。
关于一些人说的“幼年被虐待的小张因为父亲犯虐待罪不能考公”,但凡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至于在这里表达疑虑啊。
影响子女录取的也只是犯罪中的极少数啊。这是《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征兵政审最严格,《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这样规定: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另外,酒驾、吸毒、家暴这些会影响吗?《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明文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