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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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
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91,161,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290%;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2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中小股东是指除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161,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提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1,161,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提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1,161,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提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1,161,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此提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1,161,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提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1,161,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提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1,161,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通过。此提案获得通过。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161,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通过。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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